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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刑更962号

赵云山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赵云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962号罪犯赵云山,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四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1999)赤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云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1999年12月29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03)内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〇〇六年二十余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改为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赵云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云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生及成绩平均78分,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203.5分,记功3次。

本院认为,罪犯赵云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云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霞

审判员徐景娥

代理

审判员段欣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