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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2287号

张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28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董某某,男,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书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