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28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董某某,男,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书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