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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5执84号

丁雅斌与李素珍金钱给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雅斌,李素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5执84号申请执行人丁雅斌,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永安镇恒山南路陈氏大虾浑源店。被执行人李素珍,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永安镇清和园小区1号楼1单元302室。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素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素珍在中国工商银行浑源县支行有账户,账号为0504047201204116627,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素珍在中国工商银行浑源支行的账户存款12000元,账号为050404720120411662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常有林执行员  李文孝执行员  乔 旺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李利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