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保令1号
申请人:冯某某,女,195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
申请人:桂某某,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住址同上。申请人冯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冯某某称:今年7月15日,儿媳桂某某殴打冯某某,导致其头皮血肿、眼睑挫伤、肺挫伤、右侧3、4、5肋骨骨折。故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桂某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冯某某及其家庭成员。
本院经审查认为,冯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禁止桂某某对冯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桂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于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慧
人民陪审员 单标霞
人民陪审员 朱士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