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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民终1873号

张贵真与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兴贤旧联坡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张贵真,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兴贤旧联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民终18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真,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周畅,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春荣,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兴贤旧联坡。

负责人:方保华,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壮族,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兴贤村旧联坡队长,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方加献,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贵真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兴贤旧联坡(以下简称:旧联坡)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贵真的委托代理人周畅、姚春荣,被上诉人旧联坡的负责人方保华、委托代理人方加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贵真上诉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荒耕种涉案土地,并非抢种荒地;

二、上诉人的开荒行为使得涉案土地升值,才得到了每亩5万元的土地安置补助费,而未利用未开荒的土地如被征收没有土地安置补助费,所以土地安置补助费应当归上诉人所有。

被上诉人旧联坡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经开村民集体大会可以讨论分配方案,应以集体讨论的分配方案为准。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原告张贵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由旧联坡支付给张贵真土地安置补助费3655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旧联坡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兴贤村旧联坡集体土地因老口枢纽工程被征收后,产生了一笔集体征地款,经旧联坡集体召开全体户主及群众代表大会讨论后,形成了《广西老口枢纽工程金陵镇兴贤村旧联坡集体淹没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户主及群众代表参加,并已经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该方案决定:被征土地费、安置费归坡集体所有。一审法院另查明:在本次征地过程中,张贵真有7.31亩开荒地被征收,张贵真已领取了该7.31亩开荒地对应的青苗补偿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第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本案中,旧联坡召开村民会议决定被征土地费、安置费归集体所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张贵真主张要求旧联坡支付其耕种的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增值部分,旧联坡则辩称张贵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张贵真自抢种本案诉争土地以来,未向旧联坡支付过任何费用,已经享受到了耕种土地带来的利益,现旧联坡经民主会议讨论决定后,不支付张贵真土地补偿费增值费亦合情合理,故张贵真要求旧联坡支付土地补偿费增值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七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贵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782元,由张贵真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张贵真没有新证据向二审法院提交,被上诉人旧联坡提交一份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的认证意见是:因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在本案征地中,旧联坡共被征收土地249.77亩,补偿标准为:除未利用地、建设用地35000元/亩外,其他土地的补偿包括1、土地补偿费(一般农用地)33000元/亩,2、安置补助费50000元/亩,3、连片青苗补偿费5000元/亩,征地补偿款总额20369090元,政府已全额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旧联坡。旧联坡集体会议讨论分配了19400000元,人均分配得50000元,上诉人张贵真已实际领取了50000元。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本案争议土地是上诉人张贵真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开荒耕种,开荒之前,争议土地为长有天然杂草的土地。

本院认为:

一、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诉人张贵真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开荒耕种涉案土地,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张贵真在本次征地前抢种涉案土地,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二、本案中,涉案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为880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33000元/亩、土地安置补助费50000元/亩、青苗补偿5000元/亩),而政府征收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35000元/亩。从该事实可知,上诉人张贵真开荒耕种涉案土地的行为确实使涉案土地的价值得到提升,政府认可该事实,并对涉案土地提高了补偿标准,按照50000元/亩的标准支付了土地安置补助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法律对土地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是有明确规定的,本案中被上诉人旧联坡已明确表示不会对上诉人张贵真进行安置,那么土地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上诉人张贵真。涉案土地是上诉人张贵真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被征收导致了上诉人张贵真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需要进行安置,而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并不依赖涉案土地进行生产,不符合安置的条件。“多劳多得、按劳分配”既符合我国的分配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上诉人张贵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开荒耕种本没有经济价值的荒地,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值得鼓励和提倡。上诉人张贵真从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开荒耕种涉案土地,并非征地前抢耕抢种。旧联坡集体及其他集体成员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内明知上诉人张贵真开荒耕种却从未提出过异议,且上诉人张贵真的开荒耕种行为也未违反当时任何的“村规民约”。上诉人张贵真认可涉案土地归旧联坡集体所有的事实,同意涉案土地标准为33000元/亩的土地补偿费归旧联坡集体所有,其只要求分得涉案土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上诉人张贵真的诉讼请求没有侵害旧联坡集体的利益,既合法又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张贵真自愿扣除其已实际领取的50000元分红,此为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确认被上诉人旧联坡应向上诉人张贵真支付土地安置补助费315500元(50000元/亩×7.31亩-50000元)。综上,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兴贤旧联坡向上诉人张贵真支付土地安置补助费315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7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82元均由被上诉人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兴贤旧联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玉梅

审 判 员  高翔宇

代理

审判员  蒋群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志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