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6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托乎地卡衣,男,维吾尔族,现住焉耆县。被执行人局麻浑莫拉买提,男,维吾尔族,现住库尔勒市。托乎地卡衣诉局麻浑莫拉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焉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托乎地卡衣已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252.5元,本院于2016年02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局麻浑莫拉买提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焉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当被执行人局麻浑莫拉买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托乎地卡衣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东 平
审 判 员 谢 小 云
代理
审判员 沙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巴哈提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