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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执207号

托乎地卡衣与局麻浑莫拉买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托乎地卡衣,局麻浑莫拉买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6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托乎地卡衣,男,维吾尔族,现住焉耆县。被执行人局麻浑莫拉买提,男,维吾尔族,现住库尔勒市。托乎地卡衣诉局麻浑莫拉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焉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托乎地卡衣已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252.5元,本院于2016年02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局麻浑莫拉买提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焉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当被执行人局麻浑莫拉买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托乎地卡衣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东 平

审 判 员 谢 小 云

代理

审判员 沙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巴哈提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