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443号申请人刘xx,女,1953年6月11日出生。申请人雒xx,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xx、雒xx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
审判员董晶晶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二申请人因遗产继承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位于昌平区南口镇马坊村西二号院xx幢xx门xx层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军海昌私移字第**号)归刘xx所有。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制作了[2016]05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二申请人依法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以上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xx、雒xx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2016]059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董晶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