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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036-1号

关于成博与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博,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036-1号申请执行人成博,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幢11105室。法定代表人叶显林,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成博与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碑民初字第023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其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尚未受偿金额178620.75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显林(身份证号:320523197009080018)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呼延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丽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