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3898号

深圳市艾柯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聚永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艾柯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永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898号原告深圳市艾柯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恒运路2号一至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3307273-0。法定代表人向国强。

委托代理人:魏六平,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聚永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第一工业村新桥山区第1幢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7559315-5。法定代表人王管显。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艾柯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艾柯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海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秀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