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898号原告深圳市艾柯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恒运路2号一至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3307273-0。法定代表人向国强。
委托代理人:魏六平,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聚永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第一工业村新桥山区第1幢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7559315-5。法定代表人王管显。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艾柯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艾柯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海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秀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