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恢100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海滨工业园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孟善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正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双岭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隽立平,经理。本院在执行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临沂正昶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未找到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刘建法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