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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刑初109号

廖通远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当事人
廖通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0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通远,曾用名廖鸿文,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胡善生,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通远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红、代理检察员吴赫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通远及其辩护人胡善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初,被告人廖通远通过候四友、邓学文、刘清(均已判刑)等人寻找偏僻地点秘密生产麻黄素。2014年3月份,邓学文、刘清找寻到贵池区殷汇镇原读山煤矿废弃厂房并经廖通远实地确认作为生产地点。廖通远又邀集廖小斌、廖升远(均已判刑)、邓学文、刘清、候四友共同出资生产麻黄素,利润按比例分配。2014年5月,生产设备及原料陆续运抵读山煤矿,其中一吨溴代苯丙酮由廖通远委托刘长功(已判刑)代购。此次共生产麻黄素约260千克,全部被运回福建销售。2014年7月初前后,廖通远告知各出资人已售麻黄素货款未收回,拟再次出资和刘长功合伙生产麻黄素。廖通远各刘长功商定,此次生产所需原料均由刘长功代购,原料款由刘长功出资一半,刘长功还须承担相应的场地费、“放哨”费等,生产地点仍在读山煤矿。7月16日,通过物流发货的化工原料全部运抵读山煤矿。7月19日凌晨,该生产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荚儒阳、刘木金、王才河、徐四元(均已判刑)、廖小斌、廖升远、刘长功、邓学文、候四友、刘清。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生产设备及大量化学合成物及盐酸、甲苯等化工原料。其中固态粘稠状化学合成物净重1061.6千克、液态暗红色化学合成物净重884.9千克、盐酸1206千克、甲苯538千克。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取样化学合成物作麻黄素定性检验及甲卡西酮定量检验,均检出麻黄素成分,甲卡西酮含量为8.1%-28.9%不等。指控认为,被告人廖通远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廖通远对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胡善生辩称,廖通远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廖通远与候四友、邓学文、刘清选定贵池区殷汇镇原读山煤矿废弃厂房作为秘密生产麻黄素地点,并着手生产前的准备工作。经廖通远邀集,由候四友、邓学文、刘清、廖小斌、廖升远等人共同出资生产麻黄素,销售后利润按比例分配。2014年5月,生产设备、生产原料陆续运抵读山煤矿。其中一吨溴代苯丙酮由廖通远委托刘长功代购,刘长功又通过王远文购得。本次生产过程中,候四友、邓学文、刘清负责后勤及外围“放哨”,廖小斌、廖升远等人直接经手合成麻黄素。生产结束后,合成的200余公斤麻黄素被运回福建销售。2014年7月初前后,廖通远告知各出资人已售麻黄素仅收回部分货款,拟再次生产麻黄素。廖通远并称此次生产所需原料均由刘长功代购,刘长功出资一半合伙生产,刘长功还须承担相应的场地费、“放哨费”等。刘长功随后又邀集刘木金、荚儒阳、王远文作为自己一方的合伙人共同出资。所购二吨溴代苯丙酮及盐酸、甲苯、甲醇、氨水、酒石酸、硼氢化钾、乙酸乙脂等化工原料,以物流方式运至池州。2014年7月10日左右,廖金荣、廖小斌、廖升远、邓学文、候四友、刘长功、荚儒阳、刘木金、王才河、刘清、徐四元陆续来到池州市,准备生产。至7月16日,通过物流发货的化工原料全部运抵读山煤矿。当日,廖金荣、廖小斌、廖升远、刘长功、荚儒阳、刘木金、王才河、徐四元即开始利用溴代苯丙酮、盐酸、甲苯、甲醇、氨水、酒石酸、乙酸乙脂、硼氢化钾、氢氧化钠等原料化学合成麻黄素,日常生活和外围“警戒”由邓学文、候四友、刘清负责。7月19日凌晨,该生产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廖小斌、廖升远、邓学文、候四友、刘长功、荚儒阳、刘木金、王才河、刘清、徐四元。因合成麻黄素未进入最后一道工序,现场除生产设备外,还遗留大量化学合成物及盐酸、甲苯等化工原料,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中固态粘稠状化学合成物净重1061.6千克、液态暗红色化学合成物净重884.9千克、盐酸1206千克、甲苯538千克。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取样化学合成物作麻黄素定性检验及甲卡西酮定量检验,均检出麻黄素成分,甲卡西酮含量为8.1%-28.9%不等。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廖通远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户籍信息、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廖通远身份情况、归案经过及同案犯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扣押化学合成物的成分、含量等事实。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扣押的盐酸总酸度、甲苯含量等事实。物流托运单及照片,证实生产麻黄素原料系通过物流方式发往池州及收货人联系电话等事实。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生产麻黄素窝点的地理方位、现场情况及物证提取方法、过程等事实。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称重记录,证实扣押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等事实。廖升远、刘长功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合成麻黄素现场原料、设备的名称、来源、用途及化学合成产生的物质等事实。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廖通远身份确认等事实。同案犯王远文供述,其先后两次为刘长功购买制作麻黄素原料,第一次是一吨溴代苯丙酮,第二次是2吨溴代苯丙酮及盐酸、甲苯、乙酸乙脂、氨水、硼氢化钾、酒石酸、甲醇等。第一次刘长功让其帮助购买一吨溴代苯丙酮,其收了刘长功10.5万元。5月份的时候,其联系卖家按刘长功提供的池州地址和131××××9156的联系电话通过货运发了一吨溴代苯丙酮到池州。第二次是2014年7月初,刘长功让其代购2吨溴代苯丙酮及盐酸、甲苯、乙酸乙脂、氨水、硼氢化钾、酒石酸、甲醇。刘长功让其入股,其同意了。这次刘长功交给其现金38万元,银行卡汇款1.5万元,其出资的钱直接用于购买原料,共付货款40余万元。其中甲苯、甲醇是从鑫泉化工厂购得,乙酸乙脂、氨水、硼氢化钾从华南城中盛化工购得。2吨溴代苯丙酮是其联系卖家按刘长功提供的池州地址和182××××7756的联系电话通过物流发货的。同案犯刘长功供述,2014年5月份的时候,廖通远联系其购买一吨溴代苯丙酮。后其请王远文帮忙购买,王远文称一吨溴代苯丙酮发货到池州要10.5万元,其加价后报给廖通远。王远文将物流的货单号和司机号码发过来后,其和廖升远、廖小斌到池州接货的。经过试验,廖通远一伙人利用溴代苯丙酮制出了麻黄素。6月底的时候,廖通远再次打电话让其购买一吨溴代苯丙酮及所有配料。其见廖通远又购溴代苯丙酮,就知他生产麻黄素成功了,并且也认为廖通远选的生产地点很好,其就向廖通远提出入一半的股份。廖通远称入股可以,但要承担相应的场地费、放哨人员费用。后其联系刘木金、荚儒阳、王远文商量后共同入股。其共交给王远文38万元现金、卡汇款1.5万元用于购买2吨溴代苯丙酮及配料。该款包括其和刘木金、荚儒阳入股款及廖通远交付的款项,王远文入股款直接由王远文用于购买原料。7月10日,其和刘木金、荚儒阳、王才河一道到池州等制作麻黄素的原料,其还在池州佳兴化工购买了2.5吨烧碱,货款7500元。到7月16日,所有原料都已到齐,当天即开始生产。过程中,其和廖升远、廖小斌、廖金荣、刘木金、荚儒阳、王才河、徐四元负责生产,邓学文、刘清、候四友负责日常生活和望风,制作工序还没结束就被抓了。同案犯邓学文供述,其是通过候四友与廖通远认识并参与入股制作麻黄素,刘清是其联系加入的。殷汇原读山煤矿废弃厂房是其和刘清找到并经廖通远确定为生产麻黄素地点,廖通远称做这个事情犯点小法,但利润很大,所以其和刘清、候四友都出资入股了。厂房的维修整理是由刘清介绍的殷汇朋友黄国宏做的。5月底的时候,廖通远联系刘长功发了四大桶原料,又安排人进了800公斤可能是高浓度氨水。这次生产了200余公斤麻黄素,由廖通远拉走销售了。这次生产中,其和刘清、候四友主要负责打杂、巡逻。过了一段时间后,廖通远称货出手了,但对方只付了一部分钱,只有用这部分钱再做下去,不然更亏。第二次其应廖通远要求又拿出五万余元给廖通远,其和刘清、候四友及廖通远一方占一半股份,刘长功一方占一半股份,徐四元是因为生产人手不够,其喊来做事的。这次生产,其和刘清、候四友仍负责后勤等方面的工作。同案犯廖金荣供述,其先后到殷汇读山煤矿两次,第一次在安装设备时受伤就先回厦门了。第二次来的时候,虽然知道是生产麻黄素,但还是参与了生产。生产期间邓学文是从其处支钱买菜的。同案犯廖小斌供述,2014年5月份的时候,其应廖通远邀集出资入股到池州生产麻黄素。这一次生产了200余公斤麻黄素,其未分到钱。2014年7月份,廖通远让其和廖升远、候四友、邓学文、徐四元、刘清、廖金荣、刘长功及刘长功带来的三个男子再次到殷汇生产麻黄素。原料到齐后,其一伙人开始排班生产,邓学文、刘清、候四友负责后勤、烧饭、巡逻,其和徐四元、廖升远、廖金荣、刘长功及刘长功带来的三个男子负责生产,直到7月19日被抓。同案犯廖升远供述,2014年3、4月份的时候,廖通远称带其到安徽池州看生产麻黄素的场地,到池州一废弃煤矿实地查看后,廖通远很满意。回到长汀后,廖通远让其入股到池州生产麻黄素。其交入股资金给廖通远时廖小斌也在场,廖小斌也出资了。后其和廖通远等人到池州生产,这次使用一吨溴代苯丙酮生产麻黄素,开始生产失败了。后廖通远联系刘长功发来一吨溴代苯丙酮,刘长功并发现生产用氨水浓度不够,又新购了高浓度氨水,生产成功了。这次共生产了200余公斤麻黄素,由廖通远联系销售的,其不清楚销售情况。2014年6月底、7月初的时候,廖通远告诉其和廖小斌、候四友、邓学文等人,卖麻黄素的钱只拿到一部分,拿到的钱用于再次买原料继续合伙生产麻黄素,大家都同意了。当时廖通远让邓学文一方再出几万元,并称这次生产的所有原料都由刘长功购买,生产出来的麻黄素刘长功一方分一半。7月9号或10号的时候,经廖通远电话联系,其和廖金荣、廖小斌、邓学文、候四友五人开车来到池州。7月16日开始分工生产,19日就被抓了。同案犯刘清供述,2014年春节后,邓学文向其询问在安徽何地能找得到偏僻的厂房,违法加工国家管控的化工品。因其对殷汇熟悉,便找到废弃的读山煤矿,廖通远看后对场地很满意。后双方谈妥入股共同生产,其和邓学文、候四友出资占一半股份,廖通远一方占一半股份。厂房维修、接电是委托黄国宏、汪易生搞的,之后生产设备和原料就陆续发过来了。开始生产时原料不行,后刘长功发来4大桶大约一吨辣椒水(溴代苯丙酮),又买了氨水,生产出200多公斤麻黄素,被廖通远等人带走了。这次生产时,其和邓学文、候四友负责打杂帮忙。6月底,邓学文打电话说第一次货款未收到,要搞点钱再生产。7月13日左右,其接到邓学文电话和徐四元来到殷汇。到工厂后,其和邓学文、候四友负责后勤、做饭、放哨,福建的七个人和徐四元负责生产。同案犯候四友供述,2013年年底,廖通远让其在安徽找一个人烟少、偏僻、有水源和三相动力电的厂房,生产和毒品有关的东西,但这东西还不是毒品,是半成品,有很大的利润,即使被抓也只会判几年。其随后联系邓学文,让邓学文去找地方。2014年3月,邓学文联系其和廖通远等人到殷汇废弃读山煤矿察看,廖通远认为比较合适,双方就谈好入股生产事宜,其和刘清、邓学文出资占廖通远一半的股份,邓学文、刘清负责前期在池州搞厂房维修、接通电源等准备工作。2014年5月份的时候,生产出第一批麻黄素200余公斤由廖通远等人带到福建了。2014年6月底、7月初,廖通远说上次生产的麻黄素卖了钱没全部收回,准备用收回的钱和刘长功合伙再次生产,让邓学文再出资6万元占廖通远一半的股份。7月份,其和邓学文、廖小斌、廖升远、廖金荣又开车到池州生产麻黄素。刘长功、刘木金、王才河、荚儒阳、廖小斌、廖升远、廖金荣、徐四元负责生产,其和邓学文、刘清负责后勤、做饭、放哨。生产到7月19日,其一伙人就被抓了。被告人廖通远供述,2014年初,其和朋友“鸭子”(音,绰号)谈好合伙生产麻黄素,其并负责寻找合适的生产地点。后其通过候四友找到殷汇读山废弃的煤矿,“鸭子”等人对该地点很满意。此次生产过程中,其联系刘长功购得一吨溴代苯丙酮,廖小斌、廖升远、候四友等人出资参与也是其联系的。第二次共同出资购买制毒物品生产麻黄素系其和刘长功商定的,其一方参与人员廖小斌、廖升远、候四友等仍是其联系的。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通远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廖通远通过候四友寻找制毒地点、邀集人员出资入股,联系购买原材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廖通远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虽然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有所反复,但庭审中又自愿认罪,故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被告人廖通远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修正前的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定罪量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廖通远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其才

人民陪审员  吴义学

人民陪审员  徐信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海申附本案适用的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