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048号原告苏立琴,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告王伟,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立琴与被告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立琴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苏立琴负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