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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4048号

苏立琴与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立琴,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048号原告苏立琴,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告王伟,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立琴与被告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立琴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苏立琴负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