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财保86号申请人陈克华。被申请人孙磊。被申请人刘西强。申请人郎丰东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山东恒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郎丰东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克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孙磊驾驶的(实际所有人为刘西强)鲁G的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7日止。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陈克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 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