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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904号

侯涛与银川泰鸿兴业建设发展有限责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涛,银川泰鸿兴业建设发展有限责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904号

申请执行人:侯涛,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区。

被执行人:银川泰鸿兴业建设发展有限责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勉韶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涛和与被执行人银川泰鸿兴业建设发展有限责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经在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在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且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银川泰鸿兴业建设发展有限责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勉韶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3745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小多

代理

审判员  何 涛

代理

审判员  路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双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