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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恢242号之六

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24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兴奇,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

负责人:冯祥森,住所地:汝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以(2016)豫0482执恢242号之五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在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所有的原煤6600吨,限额1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在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所生产的原煤6600吨,限额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学彬执行员  郭顺奇执行员  常占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