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34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1号。代表人:刘欣,行长。
被
申请人:巩庆玲,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3733-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行诉被告巩庆玲、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行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巩庆玲、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吕宗山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