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993号罪犯巴图巴雅尔,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服刑。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新左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巴图巴雅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3年减刑1年1个月;2015年减刑10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于2016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份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巴图巴雅尔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病犯,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偏高因适当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巴图巴雅尔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吴 波
审判员 萨茹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