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185号原告曹松林,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王建华,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胡华杰、XX,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应建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松林、王建华与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曹松林、王建华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吕卓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应晓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