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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民初1153号

王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115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某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党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徐 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泽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