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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执134号

齐某与谢某甲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齐某。被执行人谢某甲。被执行人谢某乙。被执行人谢某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国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8月10日向被执行人谢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某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某甲在中国银行00000101877366744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德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