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851号原告马建朝,男,汉族,1990年12月6日生。被告张虎,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朝诉被告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建朝在本院指定期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马建朝负担。
审 判 长 何晓梅
审 判 员 王秀琴
代理
审判员 贾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