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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民初851号

马建朝与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建朝,张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851号原告马建朝,男,汉族,1990年12月6日生。被告张虎,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朝诉被告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建朝在本院指定期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马建朝负担。

审 判 长  何晓梅

审 判 员  王秀琴

代理

审判员  贾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