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2371号原告刘波,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林,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侃,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刘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波未在法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4660元减半收取为2330元,保全费3320元,共计5650元由原告刘波负担。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邓 竞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章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