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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2371号

刘波诉被告刘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波,刘侃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2371号原告刘波,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林,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侃,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刘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波未在法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4660元减半收取为2330元,保全费3320元,共计5650元由原告刘波负担。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邓 竞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章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