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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1655号

刘小软、张帮锁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小软,张帮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1655号原告刘小软,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帮锁,男,1965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小软诉被告张帮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小软诉称,他和被告系老乡,被告张帮锁先后于2014年2月22日、2014年7月21日、2015年7月20日分三次向他借款共计10800元。后由于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他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均拒绝偿还。故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小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管瑞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苗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