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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执保181-1号

周比诉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比,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181-1号原告周比,女,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桑词友,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运春,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刘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旭东,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川0311执保181号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6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审判员  郑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