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3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宜德。
委托代理人:项杰,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至诚商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西市街中华广场6楼。法定代表人蒋杭伟,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华街366号。法定代表人姚波峰,执行董事。
上诉人俞宜德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至诚商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俞宜德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宜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桦
代理
审判员 盛伟
代理
审判员 黄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周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