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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3324号

俞宜德与金华市至诚商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宜德,金华市至诚商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3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宜德。

委托代理人:项杰,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至诚商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西市街中华广场6楼。法定代表人蒋杭伟,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华街366号。法定代表人姚波峰,执行董事。

上诉人俞宜德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至诚商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俞宜德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宜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桦

代理

审判员  盛伟

代理

审判员  黄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周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