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燕,女,1974年9月25日生。
上诉人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2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兆丰六千城”项目涉及百余人参与的团购项目,涉及总金额巨大,社会影响较大,应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2352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罗燕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双方因合同履行所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 音
审 判 员 万绍敏
代理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