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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执第531号

河南省宝丰县农具修造厂与李天才、XX、贺军义、鲁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省宝丰县农具修造厂,李天才,XX,贺军义,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返还原物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宝丰县农具修造厂。法定代表人李清方,厂长。被执行人李天才,男,汉族,1941年4月3日生。被执行人XX,又名王连香,女,1954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贺军义,男,汉族,1974年3月5日生。被执行人鲁收,女,汉族,1936年10月19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宝丰县农具修造厂与李天才、XX、贺军义、鲁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李天才、XX、贺军义、鲁收已将所占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宝丰县农具修造厂,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宝丰县农具修造厂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宝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豫04民终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