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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3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全慧与被执行人钟阳凤、林才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全某,钟某凤,林某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03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全某,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居委会。身份证号码:46002919750204XXXX。

被执行人:钟某凤,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市场XX加工店。身份证号码:46000319801007XXXX。

被执行人:林某科,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市场XX加工店。身份证号码;4600291976032XXXX.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全某与被执行人钟某凤、林某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钟某凤、林某科应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全某偿还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以9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息,从2014年6月28起计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元、本案执行费5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13000元;

二、被执行人于8月1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剩余欠款于每月11日前偿还500元,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唯一码7dhfliwjxrwhhrmdsr

审 判 长 黄 龙

审 判 员 钟承裕

审 判 员 吴文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兴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