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胜,女,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克信,男,1964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占河,男,1957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立喜,男,1951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哲翔,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永宏,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法定代表人唐永清,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胜与被执行人董克信、曹占河、王立喜、张哲翔、牛永宏、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德胜的债权已经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