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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194号

王德胜与董克信、曹占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德胜,董克信,曹占河,王立喜,张哲翔,牛永宏,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胜,女,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克信,男,1964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占河,男,1957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立喜,男,1951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哲翔,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永宏,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法定代表人唐永清,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胜与被执行人董克信、曹占河、王立喜、张哲翔、牛永宏、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德胜的债权已经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