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21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牛某某。委托代理人兰文智,崆峒区人民政府东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