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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3211号

徐某某与牛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21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牛某某。委托代理人兰文智,崆峒区人民政府东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