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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02民初55号

刘召与广东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市恒远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召,广东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市恒远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55号

原告:刘召,男。

委托代理人:孙富宝,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新市区纬十一路北边大同路西边通旺花园A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莫建平。

委托代理人:吴小峰,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源市恒远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红星路文景小区北门旁第1-2卡。

法定代表人:杨生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召诉被告广东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市恒远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召负担。

审 判 长  陈荣辉

代理

审判员  钟晓燕

人民陪审员  刘丹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利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