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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219号

朱明清与宿州市华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明清,宿州市华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219号

申请人:朱明清,男,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宿州市华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区303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宜华。

申请人朱明清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华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宿州市华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循环经济园土地使用权[埇国用(2012)第0052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宿州市华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循环经济园土地使用权[埇国用(2012)第0052号]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朱明清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朱仙庄镇东二铺小学门西侧房产(宿房权证宿州市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请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