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2402号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5619733208。
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木样,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蓝剑伦,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本院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木样、蓝剑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清偿欠款,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木样、蓝剑伦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3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芬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静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