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保110号申请执行人郑忠奇,农民。被申请人刘铜,农民。被申请人XX,农民。高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8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1日郑忠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铜、XX名下的在4051.3元范围内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涛
审 判 员 徐 超
人民陪审员 姚 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