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496号原告龚其昌,男,汉族,1952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成彦虎,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人民政府,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宋本和,乡长。委托代理人张嘉骊,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家伦,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其昌诉被告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其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其昌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其昌撤回起诉。受理费5元由原告龚其昌负担。
审判员 李水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一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