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535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卓帅工艺品厂。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经营者:余世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卓帅工艺品厂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 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万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