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民终2832号

游巍与盛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盛桂林,游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桂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巍。

上诉人盛桂林因与被上诉人游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桂林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盛桂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张 帆

代理

审判员  魏佳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佳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