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桂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巍。
上诉人盛桂林因与被上诉人游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桂林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盛桂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张 帆
代理
审判员 魏佳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佳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