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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行审37号

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与李成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仪征市国土资源局,李成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081行审37号

申请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胡海洋,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俊。

委托代理人:沈磊。

被

申请人:李成山。申请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仪土监字【2015】第4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李成山作出仪土监字【201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41平方米(约0.96亩)的仪征市陈集镇高集村瓦西组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41平方米旱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64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2元罚款,罚款额为7692元;限期15日内履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被申请人李成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经申请人(2016)00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仪土监字【2015】第4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庆斌

审 判 员  陈少华

人民陪审员  郭明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谈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