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081行审37号
申请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胡海洋,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俊。
委托代理人:沈磊。
被
申请人:李成山。申请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仪土监字【2015】第4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李成山作出仪土监字【201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41平方米(约0.96亩)的仪征市陈集镇高集村瓦西组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41平方米旱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64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2元罚款,罚款额为7692元;限期15日内履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被申请人李成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经申请人(2016)00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仪土监字【2015】第4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庆斌
审 判 员 陈少华
人民陪审员 郭明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谈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