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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字第3673号

刘利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利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支行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字第3673号

申请执行人:刘利伟,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1号。刘利伟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56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支行于贷款还清后七日内消除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路6号院6号楼4单元302号房屋的抵押权。权利人刘利伟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利伟于2016年6月6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对(2015)丰民初字第25659号判决书的执行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左红卫

代理

审判员  于晓明

代理

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邬佩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