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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民终1089号

杜泽武与胡池庚、邓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池庚,杜泽武,邓文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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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池庚,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小花居委会**组,身份证号码4313021965********。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旭兰,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泽武,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白芙塘社区新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122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邓文武,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楚江路,身份证号码432427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池庚因与被上诉人杜泽武、原审被告邓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须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刘朝晖

审判员  符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詹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