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池庚,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小花居委会**组,身份证号码4313021965********。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旭兰,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泽武,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白芙塘社区新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122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邓文武,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楚江路,身份证号码432427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池庚因与被上诉人杜泽武、原审被告邓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须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刘朝晖
审判员 符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詹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