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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2005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健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祝王锋、周六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健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祝王锋,周六一,俞昌夫,杨雨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2005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健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三门县健跳镇文教路*****************号。

负责人:钟耀紫,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叶凯,该支行员工。

被告:祝王锋。

被告:周六一。

被告:俞昌夫。

被告:杨雨更。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被告祝王锋、周六一、俞昌夫、杨雨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

一、判令被告祝王锋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1664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7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425‰从2016年4月2日起算至款项付清时止(暂算至2016年5月18日为18888.75元);

二、判令被告周六一、俞昌夫、杨雨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同日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俞昌夫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39号御景西苑4幢104室房产予以查封。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变更为: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6.425‰计算,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6日,以本金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暂算至2016年5月18日利息和逾期利息为18888.75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3日,被告祝王锋向原告申请借款。同月5日,被告祝王锋由被告周六一、俞昌夫、杨雨更担保与原告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万元;借款期限自实际(首次)提款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0.95‰;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付清利息;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逾期利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将借款80万元发放给被告祝王锋。借款到期后,被告祝王锋已归还本金5万元,利息26572元及罚息29.1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祝王锋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未偿还(其中截止2016年5月18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为18888.75元),被告周六一、俞昌夫、杨雨更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祝王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利息16644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6.425‰计算,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6日,以本金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被告周六一、俞昌夫、杨雨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六一、俞昌夫、杨雨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祝王锋追偿。如果被告祝王锋、周六一、俞昌夫、杨雨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660元,减半收取583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60元,由被告祝王锋、周六一、俞昌夫、杨雨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66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胡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