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092号
原告:丁浜溟,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赵立容,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天台镇铁匠炉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赤水支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河滨中路第3栋2层1-2号。法定代表人陈耀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浜溟诉被告赵立容、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浜溟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浜溟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浜溟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丁浜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沈桃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