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110号
被执行人:郑国榕,化名任舒婷,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A),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暂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现在服刑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温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2013)浙温刑初字第126-2号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追缴郑国榕所有的登记在池辉(身份证号码:)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矮凳桥228号4幢113室房地产(商铺)。2016年8月8日10时,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8月9日10时44分,买受人陈辉(男,汉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山前街39号,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956000元竞得。现买受人已缴清拍卖款。经查,该房产在本案侦查阶段,即2012年6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以“温公(2012)235号”查封;在本案审理阶段,即2015年11月17日被本院“(2013)浙温刑初字第126-1号”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温州市公安局“温公(2012)235号”、本院“(2013)浙温刑初字第126-1号”对该房产的查封。
二、池辉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矮凳桥228号4幢113室房产(所有权证号:610908号,建筑面积44.49平方米)归买受人陈辉所有,该房屋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号:温国用(2010)第1-195871号,土地面积6.24平方米]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陈辉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陈辉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陈辉应持本裁定书与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自行到温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温州市土地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办理登记和过户应交纳的费用均由买受人陈辉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官昌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