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307号
申请人:王小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
申请人:长春市联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老2栋501号。
被
申请人:任福林,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任龙,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人王小娟于2015年12月4日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春市联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铁西,地号:1-7-415,面积255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对长春市联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产权通字第57015号,面积1168.96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小娟以其名下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民丰大街1888号,长房权字第40600799**号,丘(地)号:5—764-1—101001,建筑面积98.05平方米房屋一套提供担保。2016年8月3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小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王小娟名下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民丰大街1888号,长房权字第40600799**号,丘(地)号5—764-1—101001,建筑面积98.05平方米房屋的房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联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铁西,地号:1-7-415,面积255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三、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联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产权通字第57015号,面积1168.96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本裁定立即开始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人 任广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