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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民督18号

岳俊涛与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督18号异议人(被申请人):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一组。

负责人:杨英,经理。申请人岳俊涛与被申请人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于2016年7月21日发出(2016)陕0328民督1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王岁林于2015年3月签订了《世景园度假酒店2015年经营任务目标责任书》,约定由王岁林承包经营该酒店,全面负责酒店的生产经营,申请人是受王岁林雇佣,由其发放工资,被申请人不参与王岁林的经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与世景园千阳分公司签订的《世景园度假酒店2015年经营任务目标责任书》系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与世景园千阳分公司签订的2015年经营目标责任书,系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承包合同关系,故被申请人认为不应由其支付申请人工资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申请人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的支付令异议。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建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