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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252号

唐伟与罗海债权2016执25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伟,罗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唐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罗海,住湖南省隆回县。申请执行人唐伟与被执行人罗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海应向唐伟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458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粤0113执252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罗海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有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银行存款、证券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罗海名下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毓秀路丽景楼1座302号的房屋一间,该房屋已被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本院已向上述法院发函,要求衡南县人民法院在处理该房屋时,能够对本案债权予以分配。本院已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3执2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灼煊

审 判 员  黎炳林

代理

审判员  姜振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启注:申请恢复执行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2、本执行裁定书复印件;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资料;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