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3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军,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王霞,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鄢孝念,男,1973年3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军、王霞与被执行人鄢孝念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鄢孝念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支付首笔执行款,剩余执行款约定期限未到期,申请执行人蔡军、王霞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蔡军、王霞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65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子斌
审判员 唐石虎
审判员 冉成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覃自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