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4009号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塘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栖路244、246、248、250、252、254号。代表人:莫潜鹏,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革新,系该行职员。
被告:杭州圣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陆家桥村崇贤创新产业园A座501。
法定代表人:白洪华。
被告:张序培。
被告:王娟。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塘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为与被告杭州圣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创公司)、张序培、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蔡国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6年5月4日,本院依法将案件转换成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革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创公司、张序培、王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银行起诉称:2015年2月3日,被告圣创公司与原告杭州银行签订了编号为171C110201500005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3日至2016年2月2日;月利率为4.6667%,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水平加收50%。同日,被告张序培、王娟分别向原告杭州银行出具了融资担保书,对被告圣创公司前述171C110201500005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2016年2月2日,被告圣创公司因未按时归还贷款利息导致欠息产生,同时,被告张序培、王娟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截止2016年3月9日,被告圣创公司尚欠原告杭州银行借款利息904.62元。为此,原告杭州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圣创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9913.04元,支付暂算至2016年3月9日的利息904.62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9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的利息;2.被告张序培、被告王娟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原告杭州银行明确利息的计算方法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2月2日,按月利率4.6667%,43天,利息为401.34元;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3月9日,按日利率万分之2.3334计算,36天,共计503.28元;2016年3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2.3334计算。原告杭州银行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圣创公司与原告杭州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及相互权利义务约定的事实;2.融资担保书(张序培)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张序培为被告圣创公司的借款向原告杭州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3.融资担保书(王娟)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娟为被告圣创公司的借款向原告杭州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4.杭州银行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杭州银行发放贷款的事实。被告圣创公司、张序培、王娟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杭州银行出示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故分别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1.有关原告杭州银行与被告圣创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的事实与原告杭州银行起诉主张的事实相一致。2.被告张序培、王娟出具的融资担保书中还记载如下内容: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起始日至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担保范围为融资金额30万元、利息(含复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原告杭州银行为收回债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行与被告圣创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被告张序培、王娟分别出具的融资担保书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圣创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张序培、王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杭州银行的诉讼请求,除其主张的利息多算一天外,其余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圣创公司、张序培、王娟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圣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塘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59913.04元,支付利息904.62元以及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返还借款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2.3334计算);
二、被告张序培、王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塘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杭州圣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序培、王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 判 长 蔡国伟
人民陪审员 许兰珍
人民陪审员 沈孝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书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