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初6071号

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兴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6071号

原告: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核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390110X6。

法定代表人:杜长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熙,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港汇路99号锦绣丽舍4幢3-5-1。

法定代表人:叶星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文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