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935号原告驻马店市鑫天雄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孟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恒,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委前郑湾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杨文拴,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鑫天雄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韦岗村委前郑湾村民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
原告驻马店市鑫天雄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鑫天雄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奇
审 判 员 高世一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昆 来源:百度“”